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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派出所零散户**号,现住冷水江市**镇**居委会**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8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12月18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次;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其位于冷水江市**镇**有限公司*工区的住所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中午,在冷水江市**镇**有限公司*工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尹某某、高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谭某甲在其住所*楼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尹某某、高某某共同烫烧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谭某甲在其住所*楼一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丙烫烧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谭某甲在其住所*楼一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乙、谭某丙共同烫烧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其住所*楼一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共同烫烧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入所体检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高某某、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光华

助理检察员: 彭 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冷水江市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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