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三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涟源市公安局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退回涟源市公安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因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2020年4月14日涟源市公安局决定撤回移送起诉,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2日至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晚,王某某、谭某乙、梁某某等人至涟源市**夜宵城吃夜宵,被告人谭某甲和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隔壁桌吃夜宵。谭某甲认为王某某等人说话声音太吵,先后二次挑衅质问王某某等人是不是想死,王某某回了一句嘴。而后,谭某甲走到王某某身边,拍王某某的肩膀示意王某某去隔壁桌。王某某去隔壁桌旁坐下,张某甲、张某乙突然持啤酒瓶砸王某某的脑袋,之后,张某甲拿出一把工兵铲,用工兵铲上扭出的匕首去捅谭某乙,被谭某乙用塑料椅子挡住。王某某用啤酒瓶去砸张某甲时未砸到,反被张某乙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张某甲继续用匕首去捅王某某,被王某某躲开。后由于有人报警,谭某甲、张某甲等人欲离开,梁某某等人去阻拦,张某甲揪住梁某某的衣服质问她是不是想死,并不顾阻拦离去。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8日,张秋平为王某某缴纳1万元医药费。
2019年7月2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组抓获被告人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预交款凭证等书证;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易某某、谭某甲的证言5.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谭某甲系主犯,谭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谭某甲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检察官:彭艳
助理:颜霂
助 理:曾潇翔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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