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1********,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4月2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4时55分,被告人谭某甲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从家中持砍刀外出滋事,途经景川路“萬福龍酒店”时,见酒店大堂内有灯光,遂进入酒店大堂,以开房为名,持砍刀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钱财,谢某某报警后谭某甲被及时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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