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谭某甲及其弟弟谭某乙(已判刑)在涟钢“**”酒吧与朋友聚会。2018年9月18日0时许,谭某乙让刘某甲驾车送其回位于娄某某**小区的住处,进入小区时,谭某乙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登记,门卫刘某乙未给刘某甲的车辆放行。谭某乙心怀不满,借酒滋事,与刘某乙发生冲突,先用拳头殴打刘某乙、刘某乙还手,两人继而扭打倒地,后被他人劝开。不久,谭某甲、卿某某、孟某某(已判决)及“三伢子”等人得知后,赶到现场,谭某甲问谭某乙是谁打了他,谭某乙指认系刘某乙,随后谭某甲、“三伢子”、谭某乙等人在门卫岗亭处对刘某乙拳打脚踢。之后谭某乙和刘某乙分别到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看伤,谭某甲、孟某某、谭某乙等人在医院门诊与住院部通道处遇到刘某乙等人,谭某甲、孟某某等人再次对刘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及同案人谢某某的亲属共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损失108000元,其中谭某甲、谭某乙赔偿6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谭某乙、孟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谭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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