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55********,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段**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19日被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谭某甲以其居住的汕头市龙湖区**房**楼**,以扑克牌作为赌具,供违法人员到该处以“木虱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局抽水人民币20元至100元不等、每场次抽水约人民币1000元的方式牟利。
2019年11月4日2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查处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参赌违法人员魏某某、陈某甲、纪某甲、陈某乙、江某某、叶某甲、叶某乙、陈某丙、杨某某、章某某、陈某丁、林某某、纪某乙等13人(均行政处罚),查扣赌具扑克牌7副、塑料收纳桶11个、赌资现金合计人民币5090元、抽水获利现金人民币56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5650元、塑料收纳桶11个、赌具扑克牌7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陈某丙、江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陈某丁、陈某甲、叶某甲、林某某、叶某乙、纪某甲、纪某乙、魏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现场图、检查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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