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岭**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岭**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注册了“腾龙娱乐”赌博APP的账号tb3875、tb001、tb004、tb005,成为赌场代理。2020年初至案发期间,谭某甲将账号tb001、tb004、tb005分别提供给王某某、谭某乙、陈某某赌博使用,并从中提成。经统计,王某某、陈某某、谭某乙通过谭某甲进行赌博的赌资共计31880元,谭某甲对三名赌客的提成共计21710元。
2020年7月29日,谭某甲在沙坪坝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谭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退出120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注册数据等;
2. 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岭**号附**号**,联系电话1388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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