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号,现住湖北巴东县**镇**路**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8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日至11月29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谭某甲在**超市的3楼开设赌场,打的是10元、20元的麻将,抽水就人头抽10元、20元,打的最大的为20元,2012年的场子断断续续搞了至少23天,获利8000元。
2013年2月左右,谭某甲、李某甲在谭某甲家开赌场,多次邀约谭某乙、田某甲、谭某丙等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覃某某、向某某、以及李某甲安排的彭某某在场内放码,谭某甲负责抽水,谭某甲的妻子负责在场内搞服务,靳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三人接受李某甲雇请在场内负责记账、打杂,维持赌场秩序。此次赌场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平均每天抽水至少一万元,共计抽水获利30多万元,谭某甲分的15万元。
2014年4月,谭某甲、李某甲再次合伙在谭某甲家开设赌场,多次邀约张某某、谭某丙、田某甲等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赌博。期间覃某某、向某某、李某甲安排的彭某某、邓某某、田某乙在场内放码,谭某甲负责抽水,靳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接受李某甲雇请在场内负责记账、打杂、开门、查看监控,维持赌场秩序。此次赌场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平均每天抽水获利至少1万元,共计抽水获利20万元,谭某甲获利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谭某甲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谭某甲个人信息、补充侦查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谭某乙、柳某某、谭某丙、谭某丁、胡某某、田某甲、谭某戊、田某丙、张某某、李某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己、覃某某、向某某、田某乙、刘某某、邓某某、靳某某、彭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清华
助理:张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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