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甲抢劫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独自一人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沿江风光带自来水厂蓄水塔路段,采用勒脖、捂嘴等暴力方式将正在此处散步的王某某拖拽至路旁草丛中,胁迫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他。期间王某某呼喊“救命”,路过群众发现后及时阻止并控制住谭某甲,转账过程尚未完成,谭某甲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身上多处勒痕和擦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欧某某、谭某乙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谭某甲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检察官助理:汪炳祥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