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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挪用公款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4********,汉族,专科文化,原河北省献县**乡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小学教导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献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在任**乡中心总校小学教导主任期间,负责收取并经手保管**乡各幼儿园幼儿画册款。2016年秋季共收取幼儿画册款46133.8元,2017年春季共收取幼儿画册款21979.6元,2017年秋季共收取幼儿画册款28648.8元,以上共计96762.2元。谭某甲将上述款项收齐后,未及时与**书店献县分店结算,以现金的方式自己保管,并分多次给其儿子谭某乙个人使用。直至2019年7月5日献县监察委因调查他人问题同谭某甲谈话时,谭某甲主动交代上述事实,并于2019年7月8日补交上述幼儿画册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乡幼儿园结算清单、欠条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谭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96762.2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佳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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