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妻子谭某乙发生性关系时被陈某某撞破,随后谭某甲与陈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谭某甲持拳头打到陈某某鼻部,致陈某某鼻部当场流血,后谭某乙将二人劝开并送陈某某就医。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钝器打击致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5日谭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