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区**宿舍楼**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苏某某系同一工厂员工,同住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工业区**宿舍楼,谭某甲住317宿舍,苏某某住303宿舍。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谭某甲前往304宿舍与朋友一起饮酒,当日23时许,因他人无故关闭304宿舍灯,苏某某外出饮酒返回正好途经304宿舍门前,谭某甲认为是苏某某关灯,便对其辱骂,进而引发双方冲突,苏某某捡起304宿舍地上啤酒瓶将谭某甲头部打伤,谭某甲持破碎啤酒瓶将苏某某腹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谭某甲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谭某甲身份信息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苏某某伤情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覃某某、谭某乙、陈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政超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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