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彭某某等人在巴东县**镇**村**院打牌,打牌结束时,因谭某甲欠谭某乙20元钱未给,双方发生矛盾并争吵。谭某乙回家后给谭某甲打电话沟通,谭某甲因有事未接听到谭某乙的电话,怕谭某乙找其闹事,也未给谭某乙回电话。当日晚上21时许,谭某乙到谭某甲家找谭某甲,并敲谭某甲家大门,谭某甲开门发现是谭某乙,因担心谭某乙找其索要20元钱,便不让谭某乙进屋,并将谭某乙推滚到地上,致谭某乙左腿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谭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张某某、彭某某、谭某丁、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丹凤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