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步行街**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乙在云阳县**街道步行街路口观看他人打牌,期间二人为他人应当如何出牌问题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谭某甲前去拉被害人谭某乙手臂,两人拉扯在一起,被告人谭某甲将被害人谭某乙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谭某乙头部受伤。事发后被告人谭某甲的女儿谭某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护送被害人谭某乙到医院救治。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谭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被告人谭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谭某乙医疗费用35000元。
2020年7月7日22时许,云阳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民警接帅某某报警后,电话通知被告人谭某甲到云阳县**街道步行街路口等待,被告人谭某甲到达现场后,民警将其依法传唤至盘龙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医药费用票据等书证;
2.证人帅某某、谭某丙、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民
检察官助理:叶炯宏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步行街**楼,联系电话:1345260****;女儿谭某丙联系电话:135944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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