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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13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8********,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与廖某甲曾因借车一事发生矛盾。“谭某乙”(另案处理)亦与廖某甲有矛盾。2007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向某某” “谭某丙”(均另案处理)、颜某某(已判决),骑车至本市**街道**村**厂宿舍楼下殴打廖某甲。廖某甲父母廖某乙、鲍某某见状上前相帮。期间,上述五人持尖刀、竹棒、砖块对廖某乙、鲍某某二人实施刺、砸、打,后逃离现场。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廖某乙肠破裂,全腹膜炎、多处刀刺伤、左肋骨折、感染性休克、败血症,其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汪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谭某甲及同案犯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谭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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