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谭某甲(别名:**),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87********,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及其母亲高某某与冉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三人在石柱县**镇**路与**公路三岔路口附近相互抓扯的过程中,谭某甲用嘴咬住冉某甲的右手,造成冉某甲右手背受伤。经鉴定,冉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谭某甲被石柱县公安局鱼池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赔偿冉某甲65700元,得到了冉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鉴定文书;
3.辨认笔录;
4.监控录像;
5.证人谭某乙、谭某丙、高某某、冉某乙的证言;
6.被害人冉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亮
检察官助理:秦 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2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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