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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33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谭某甲、金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谭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谭某甲、金某某、朱某某、谭某乙、李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散发制作假证宣传广告及名片招揽 “制贩假证生意”。再由金某某、朱某某利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本市水磨沟区**路**号楼**单元**房间伪造各类假证件、公文等。制作好后被告人谭某甲、金某某、朱某某、谭某乙分别通过当面接头、快递托运,进行贩卖。

另查明,2016年1月,吴某某在和田市散发制作假证件的卡片招揽“制贩假证生意”,并将收集的假证资料通过QQ或微信发送给证人金某某,金某某按照资料制作假证后将假证通过航空空运的方式发送给吴某某,再由吴某某进行交易。2016年7月14日公安民警在和田市帕帕鲁店门前将吴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由金某某制作的两本新疆师范大学毕业证和护士执业证,及制作假证件的卡片。

2015年12月,金某某伪造喀什市众信公证处喀什地区维吾尔族居民无犯罪记录公证书14本,并通过快递邮寄回喀什,该14本伪造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在办理前往沙特手续认证时,被外交部领事司查获。

2016年6月2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民警经侦查后,在本市天山区新华南路二医院停车场将正在进行假证交易的金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伪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证3张、伪造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3本,在金某某包内查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1枚、阿里本快递单3张、空运单1张。随后公安民警在金某某的带领下对本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家属院**-**-**进行搜查,查获用于制作假公文、公章的电脑1台,打印机3台,塑封机1台,光敏机1台,切片机1台,各类资料(不同纸张)164张,快递、空运单14张,公章173枚,记账纸6张,U盘2个,证件、身份证成品一批,半成品一批,空白证书、身份证一批,制作假公文、公章的电脑1台。

2019年9月20日,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城区水木华庭小区附近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样章及说明、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伪造的公证书、快递、空运单据信息、情况说明、单据、废弃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伪造的身份证件、护照、刑事一审卷宗、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金某某、谭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乌鲁木齐文检技术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文检检验鉴定书(2016)公国乌文检字第244、245、290、294、295、296、300、30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公安分局水公(网安)勘【2016】04082、04083、04084、04085、04088号电子证物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高等院校学历、伪造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身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斌

陈涛

2020年1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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