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在谭某甲家中,被告人谭某甲在炕上睡觉时,谭某乙(谭某甲儿子)因生活中的矛盾对谭某甲进行辱骂无果后使用碗和盆对谭某甲进行殴打,谭某甲被打后到东面墙壁上一个黑色人造革兜内拿出一把尖刀捅了谭某乙右侧大臂一刀,双方抢刀过程中谭某甲用刀又捅在谭某乙右侧腹部一刀,左侧大腿一下,随后谭某乙拿起帽子和衣服离开。
谭某甲跟随谭某乙出门,对在公路上巡逻的交警表明了身份并称自己将谭某乙捅伤了,请交警帮忙给新发乡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交警报案后新发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谭某甲带回派出所。经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谭某乙对谭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谭某甲作案使用的尖刀;2. 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陈某某、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欢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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