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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某甲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新宁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鄱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化名“谭某乙”,在“快手”交友软件上结识了昵称为“高某甲”的被害人高某乙,谭某甲与高某乙约定见面,并与高某乙的男朋友被害人董某某及朋友被害人黄某某认识,并相约到鄱阳来玩。2020年8月19日,四人入住了鄱阳平安宾馆506号房间,谭某甲趁高某乙等三人熟睡之际,将董某某的华为Mate30手机、高某乙的苹果6P手机及充电器、黄某某的Vivo X27手机盗走,之后谭某甲迅速离开宾馆,乘车来到南昌,因没有钱用,谭某甲将其中的Vivo X27以65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八一广场附近的手机店;因害怕苹果手机有定位功能,于是谭某甲故意将苹果手机遗失在南昌入住的宾馆内,准备等待时机成熟再取回;之后谭某甲联系的士到南昌高铁站前往深圳,不慎将华为手机遗失在的士车内。高某乙等人发现手机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盗的华为Mate30手机、苹果6P手机价值5629元。

案发后,谭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谭某甲带领公安机关找回了华为及苹果手机,现该两部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证人赵道全、彭振宇等人的证言;3.证人黄某某、董某某等三人的陈述;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被动到案后,能如实进行供述,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中两部被盗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及时发还了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铮

检察官助理:桂凝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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