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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89********,汉族,中等专业文化,住韶山市韶山乡**村**组**号。2011年11月25日因收购赃物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2月27日因盗窃被福建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韶山市人民医院**部共计盗窃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17时,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韶山市人民医院**部六楼的病房,趁病房无人之际,盗走谭某乙一箱牛奶和几个水果,价值约115元;

2、2019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韶山市人民医院***部一楼的病房,趁病房无人之际,盗走五保户王某某十个月饼,价值10元;

3、2019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至韶山市人民医院**部五楼的病房,趁病房无人之际,盗走杨某某两瓶八宝粥和一包黑芝麻饼,价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前科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频截图。

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在医院盗窃且盗窃了孤寡老人的财物、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灏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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