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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11月9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共同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厂陶瓷生产线**号车间个人储物柜,将他人储物柜挂锁砸掉盗窃N95型号口罩120个,二人平分盗窃所得口罩后送给家人、亲戚朋友使用或者自用。现赃款赃物无法追回。

 2.2020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谭某甲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厂龙头车间劳保用品储存柜里盗窃朝美牌N95口罩224个,得手后谭某甲将口罩装在电工包里从厂围墙扔给在外面接应的罗某某并以每个1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得赃款2240元,罗某某以每个16元的价格将口罩转卖给他人,得赃款3584元。经鉴定,盗窃所得的224个口罩价值人民币1008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3.2020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谭某甲在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厂龙头车间劳保用品储存柜里盗窃朝美牌N95口罩100个,得手后谭某甲将口罩装在电工包里从厂围墙扔给在外面接应的罗某某并以每个1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得赃款1000元,罗某某以每个16元的价格将口罩转卖给他人,得赃款1600元。经鉴定,盗窃所得的100个口罩价值人民币450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谭某乙3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爽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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