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18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12月16日18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38号苏宁易购二楼创维电视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谭某乙放在该店桌面上的华为牌电脑笔记本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12.4元)。同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本市番禺区**大街**巷**号**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谭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承亮
检察官助理 谢学基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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