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谭某甲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与凌某丙(已判刑)在合山市城东汽车站,由谭某甲负责放风,凌某丙从被害人谭某乙的上衣口袋中将一部金色VIVO牌Y67型手机盗走,后二人协商由谭某甲支付500元购买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61元。
2019年10月13日,谭某甲在柳州市**镇**物流中心项目部宿舍内被抓获。2019年11月18日,谭某甲家属代其退还手机赔偿款1761元,被害人谭某乙对谭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谭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美谢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355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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