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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5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3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伙同绰号“某某丙”(另案处理)男子窜到陆川县某某乙乌石街榕树根底下的“某某戊”粉店,盗窃了谭某乙的一台玫瑰金色苹果6SPLUS 手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谭某乙被盗窃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78元。

2、2020年2月2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伙同绰号“某某丙”(另案处理)男子窜到陆川县某某乙乌石街的亚某乙老牌猪脚店,盗窃了某某丁的一台霓光紫色OPPOR17手机和现金230元人民币。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某某丁被盗窃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98元。合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428元。

3、2020年3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窜到陆川县某某乙乌石街人民路时尚精品店对面街道,扒窃了何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一台OPPOA59S手机。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某被扒窃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66元。

综上,被告人谭某甲共作案3起,涉案金额为2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积极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谭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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