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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去到被害人谭某乙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家中,盗走谭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020元。

同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再次去到被害人谭某乙家中,盗走谭某乙停放在屋内的一辆蓝色圣火牌二轮摩托车。当天晚上,被害人谭某乙要求谭某甲返还盗得的摩托车,次日,谭某甲将上述摩托车返还给谭某乙。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13.85元。

同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去到被害人谭某丙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宅门口,盗走谭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二轮摩托车。同年7月14日晚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谭某甲盗得的上述摩托车并返还给谭某丙。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6.67元。

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吸毒在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官渡中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谭某乙、谭某丙的陈述;

三、证人谭某丁的证言;

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五、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八、被告人谭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九、被告人谭某甲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泳池

                                               检察官助理 郑富檀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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