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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38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5********,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去到本市**镇**社区*****街*号***面包店,趁被害人谭某乙不注意,盗走其放在桌子上的一台苹果牌7Plus型手机(价值3312.4元),后马上逃离现场。同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抓获谭某甲。破案后,被盗的苹果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台;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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