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甲从2020年2月底至2020年3月12日,分十一次驾驶湘******濠江两轮男士摩托车在新化县**街道**路与**交叉路口旁晏某某的工地上盗窃走115块大理石板砖,用于装修改造家里环境,大理石板砖型号是400*600厚度25毫米。115块大理石板砖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赔偿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天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晏某某的谅解,建议判处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昌发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联系方式:1334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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