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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村镇**村**,现住潮州市枫溪区全福超市附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谭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潮州市枫溪区全福村古福路中段被害人陈某甲强住家门口路边,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强汽车内三部手机,包括一部是白色华为畅享6手机、一部是白色华为畅玩6A手机、一部是黑色360N7Lite手机(价值人民币1433元)。破案后,黑色360手机被追回。

2.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潮州市枫溪区英塘村云英路安能物流附近一村道,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汽车内八包芙蓉王香烟(无法追回)。

3.2020年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潮州市枫溪区英塘村云英路英塘小学后巷空地,先后四次在同一地点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乙汽车内约二十一包芙蓉王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培永

检察官助理:陈图滨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2张、螺丝刀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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