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8〕66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央国际小区5栋负二楼地下停车场,将孙某某停放在停车场里的一辆川铃牌TDR18Z型红色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2500元。
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补偿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18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