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8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6月26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1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廖某甲、廖某乙、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6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廖某乙、谭某乙、廖某甲来到贺兰县****小区56号楼,由被告人廖某甲在楼下望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廖某乙三人使用开锁工具,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该楼**单元**室被害人杨某某家房门打开,将卧室内,一个黄金手镯、两对黄金耳钉、两枚钻石戒指、一对K金耳坠和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由被告人廖某乙负责对盗窃的财物进行出售,所得赃款由四名被告人分后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为29601元。
四被告人在401室实施完盗窃后,又用同样的方式将该单元502室被害人李某甲家房门打开,将客厅桌上两包硬盒芙蓉王、四包硬盒黑兰州、两包硬盒中华盗走,所得赃物被四名被告人用于吸食。
2.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廖某乙、谭某乙、廖某甲在对贺兰****56号楼实施完盗窃后,又到该小区27号楼,由被告人廖某甲在楼下望风,谭某甲、廖某乙、谭某乙三人来到该楼**单元**室李某乙家,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该室门打开后,将该室内800元现金,一张100元面值港币,一张美元及一条黄金项链、两个黄金转运珠和一部华为畅想8P手机盗走,后被盗港币及美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余被盗物品均被廖某乙联系他人出售,所得赃款四人均分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格和被盗手机价格共计6346元。
3.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廖某乙、谭某乙、廖某甲在对该小区27号楼实施完盗窃后,又到贺兰县塞上名居**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甲家,由被告人廖某甲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谭某甲、廖某乙、谭某乙使用开锁工具,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该房门打开,将室内黄金耳环一对、黄金串珠盗走,盗窃到的黄金首饰由廖某乙负责出售,所得赃款四人均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耳钉价格为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廖某丙、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廖某甲、廖某乙、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廖某甲、廖某乙、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廖某甲、廖某乙、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四被害人家中,入户盗窃四起涉案价值36528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燕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换押证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