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7〕442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区**号**室。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同年5月4日,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行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通过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为谭某乙、于某乙人在不缴纳契税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于每次事后给予陈某某好处费,数额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马某某、谭某乙、丛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7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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