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4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2009年10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系本市海珠区**村社员,其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利用虚假医疗凭证到海珠区**村社报销医药费,合计骗得人民币5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谭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印章、其本人的住院发票及病历,骗取海珠区**村社的医疗保险报销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1月份,被告人谭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印章、其本人的住院发票及病历,骗取海珠区**村社的医疗保险报销人民币10000元。
(3)2017年2月份,被告人谭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印章、谭某乙的住院发票及病历,骗取海珠区**村社的医疗保险报销人民币10000元。
(4)2017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印章、谭某丙的住院发票及病历,骗取海珠区**村社的医疗保险报销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印章、其本人的住院发票及病历,骗取海珠区**村社的医疗保险报销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现场勘验检查;9、电子证据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村社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被告人谭某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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