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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马山县,身份号码4521271979********,瑶族,大学本科文化,干部,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马山县**乡**街**号**层,现住广西马山县**镇**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将本案移送起诉至马山县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日指定由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同年4月20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案,同月23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进行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帮助被害人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蓝某甲、韦某某等19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61600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个人债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马某某和陆某甲想帮陆某乙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2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甲通过他人得知被害人蓝某甲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非贫困户开票费用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甲共计人民币27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韦某某想帮自己的母亲蓝某乙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25000元。同时,以请领导帮忙办理易地搬迁房需要送红包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40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两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谭某甲通过蓝某丙得知被害人蓝某丁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丁人民币共计400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谭某甲已退还被害人蓝某丁14000元。

5.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卢某某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卢某某的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共计28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蓝某戊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戊人民币共计28500元。同时,以给他人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戊人民币1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蓝某戊人民币29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7.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蓝某己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己人民币共计28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8.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樊某甲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甲人民币12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9.2019年2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谭某甲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庚人民币共计290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0.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以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的易地搬迁自筹款、房子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4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1.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谭某甲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辛人民币7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个人花费,案发前,谭某甲已退还被害人蓝某辛2800元。

12.2019年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蓝某壬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壬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3.2019年2月8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蓝某癸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蓝某癸共计人民币280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4.2019年3月2日至5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某某甲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退出危房改造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甲共计人民币42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5.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吴某某桂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桂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谭某甲已退还被害人吴某某桂人民币15500元。

16.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梁某甲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7500元。后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7.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潘某甲想申请马山县电白农贸市场的商铺和摊位,便以其能够帮忙申请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共计69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8.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陆某丙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丙人民币7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笔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9.2019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谭某甲得知被害人樊某乙想申请扶贫易地搬迁房,便以缴纳易地搬迁自筹款到其处,其能够帮忙申请得到易地搬迁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樊某乙人民币12500元。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马山县监察委员会将正在接受调查的被告人谭某甲书面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11张;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某某乙、梁某乙、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蓝某甲、蓝某庚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超喜

2020年5月22日

附:

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六张;

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涉案手机、银行卡随文移送;

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附量刑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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