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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新化县**公司退休工人,住新化县****路,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7月,彭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谭某甲等人事先商量,采取以谭某甲冒充李某甲的父亲并提供其女儿谭某乙的户籍资料,由彭某某扮作媒人的方式,在涟源市**镇骗取刘某某彩礼费1.5万余元。之后,李某甲冒用谭某甲女儿谭某乙的身份信息与刘某某领证结婚,待谭某甲等人拿到彩礼费后李某甲逃离。

2、2005年9月,被告人谭某甲伙同彭某某等人再次以同样骗婚的方式骗取了株洲县雷打石镇张某某彩礼费2万余元。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向涟源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民警投案并退赃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曾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张某乙、向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龙雄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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