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198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我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谭某甲采取虚构经营选矿厂需要资金周转及儿子结婚缺彩礼钱的理由向彵人借款,借钱后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与对方切断联系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在陕西省宝鸡市*县**厂”做事的谭某甲虚构其与人合伙经营“**选矿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陕西宝鸡市*县公民程某某提出借20万元,两周之内还清并支付5万元钱利息,程某某见有利可图,借给了谭某甲20万元钱。谭某甲收到20元后,将钱用于自己“淘金沙”项目,该项目亏损。借款到期后,谭某甲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想法归还了15万元钱。2014年12月25日,谭某甲又虚构“**选矿厂”进货急需资金为由,向程某某借钱,并承诺一个月还清,支付4万元利息。程某某见有利可图借给了谭某甲12万元钱。谭某甲收到12万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程某某多次催谭某甲还钱,谭某甲总是拖延而拒不还钱,程某某声称要去公安机关报案,谭某甲才归还了1万元钱给程某某。不久,谭某甲更换了手机号,程某某与其再无法联系。
2、2018年10月期间,谭某甲以其儿子结婚彩礼还差钱为由,在资兴市新区找到老乡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借钱,李某甲要其老婆李某乙转账10000元钱给谭某甲,谭某甲收到钱后用于了自己的日常开支花费。之后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多次联系谭某甲,谭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还钱,并把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农业银行流水清单及借条放款交易凭证收费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谭某乙、马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程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23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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