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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宝塔区*镇**行政村**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8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甲(已婚未离异)通过微信认识庆城县**镇***村村民赵某某,遂以谈对象为由谎称自己名叫“萧雅”、已离异等事实,逐步取得赵某某信任后谭某甲编造给孩子看病需要钱等理由先后骗取赵某某12300元。2019年7月23日,谭某甲到庆城县谎称其准备与赵某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次日向赵某某索要彩礼66000元,赵某某同意后交给谭某甲现金60000元,谭某甲将该60000元存入自己名下办理的甘肃信合银行卡后将该卡交于赵某某保管。当天下午谭某甲以其与丈夫离婚开庭为由与赵某某前往延安宝塔区,并将该银行卡与其微信绑定,将卡内的60000元提现至微信钱包,后谭某甲将赵某某微信删除并失去联系,所骗取的资金用于归还他人债务及挥霍等。案发后,谭某甲给赵某某退还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表,开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谅解书,还款协议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王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法院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侦查卷一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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