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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石堡”,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8********,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系吸毒人员,为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林某某木张某甲分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与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后在阳江市江城区双某某镇乐安村大队附近交易,2019年1月至3月间,谭某甲在上述地点多次共贩卖600元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19年4月3日、4月7日中午、4月9日中午,被告人谭某甲在上述地点共三次分别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后通过现金方式收取毒资。

2被告人谭某甲与吸毒人员林某某木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海洛因事宜,后在林某某木某某(双某某镇**村**村**号)交易。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谭某甲在上述地点贩卖了50元毒品海洛因给林某某木,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

三、被告人谭某甲与吸毒人员张某甲分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冰毒事宜,后在张某甲分位于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镇石河林场的果园内交易,2019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侵在上述地点贩卖了100元冰毒给张某甲分;2019年2月28日早上,被告人谭某甲在上述地点贩卖了400元冰毒给张某甲;2019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谭某甲在上述地点贩卖了300元冰毒给张某甲;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谭某甲在上述地点贩卖了200元冰毒给张某甲;2019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谭某甲侵在上述地点贩卖了200元冰毒给张某甲。被告人谭某甲侵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张某甲的毒资。

2019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双某某镇**村**村**巷**号门口抓获被告人谭某甲,并分别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冰毒0.84克及在其屋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0.89克。

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谭某甲的身上及住处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某某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结论;7.微信转账记录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8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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