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6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为了获取一些毒品吸食,满足其吸食毒品成瘾,经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和微信转账后,4次到徐闻县龙塘镇下池村向毒贩人员“剑”(姓名不详)代吸毒人员陈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供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
1、于2020年4月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经与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和转账后,代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徐闻县龙塘镇下池村向毒贩人员“剑”贩购买一小包50元毒品海洛因,然后将毒品带回徐闻县龙塘镇虎头村家屋中拆开并吸食一半,将剩下的一半毒品送到徐闻县龙塘镇龙塘村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
2、2020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经与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代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徐闻县龙塘镇下池村向毒贩人员“剑”购买一小包100元毒品海洛因,然后将毒品带徐闻县龙塘镇虎头村家屋中拆开并吸食一半,将剩下的一半毒品送到徐闻县龙塘镇新街三角楼附近千紫红药店前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
3、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经与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代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徐闻县龙塘镇下池村向毒贩人员“剑”购买一小包70元毒品海洛因,然后将毒品带徐闻县龙塘镇虎头村家屋中拆开并吸食一半,将剩下的一半毒品送到徐闻县龙塘镇新街三角楼附近千紫红药店前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
4、2020年4月8日中午1时许,经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后,被告人谭某甲为代吸毒人员陈某某到徐闻县龙塘镇下池村向毒贩人员“剑”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将购买的毒品带到徐闻县龙塘镇龙塘中心小学门口附近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我局龙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某当场被从身上缴获一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经对该1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进行称量:该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毛重0.10克,净重0.09克;经该1小包可疑毒品海洛因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鉴定,检验结果为:D20200104019001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部手机、1包海洛因毒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称重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抓获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收取部分毒品作为报酬,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40页,检察卷1册22页。
3.涉案2部手机、1包毒品海洛因(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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