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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区**乡**村**号。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谭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谭某乙(已判决)一起到河南省襄阳县联系运输假烟事宜,并于2018年7月29日到许昌市“许昌市西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豫A77MR0的轿车,准备用于探路。2018年8月3日凌晨两点左右,周某某开着租赁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谭某甲驾驶装有假烟的面包车准备运输到杭州一带销售,途径界首市高速收费站时被查获。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别、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属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2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租车合同、证据保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从犯、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至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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