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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6月29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经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3日。

本案由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谭某甲与**镇**村**组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租赁了**镇**村**组“田螺形”、“两安塘壁上”山场建养殖场。随后,被告人谭某甲雇请挖土机在“田螺形”、“两安塘壁上”山场采挖泥土、平整地基,将山场上原有植被毁坏。谭某甲在“田螺形”山场平整地基过程中,发现采挖的泥土里面含有沙石,可以出售牟利。于是雇请车辆将在“田螺形”、“两安塘壁上”山场上采挖的泥沙,运输至**镇**沙场出售,获利2万余元。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谭某甲以搞油茶新造林开发为由,与**村*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租赁了**村*组“茶子园”山场。后因林权纠纷,油茶开发项目没有实施。被告人谭某甲雇请挖土机在“茶子园”山场采挖泥沙,将山场上原有植被毁坏,并将所采挖的泥沙出售至**镇**村费某某(外号:大眼石)所开办的沙场牟利。2019年下半年至案发时,被告人谭某甲再次雇请挖机在“茶子园”山场上采挖泥沙,出售到**镇**村费某某开办的沙场,在该沙场两次获利合计7000多元。

从2017年至案发时,被告人谭某甲在**镇**村**组“田螺形”、“两安塘壁上”、“茶子园”等山场采挖泥沙,均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相关许可手续。经聘请鉴定:茶陵县**镇**村**组“田螺形”、“两安塘壁上”(又称“两岸塘”)、“茶子园”山场采沙占用林地面积24.2亩。其中乔木林地10.4亩;疏林地0.2亩;无立木林地13.6亩。被占用林地中属省级公益林面积6.5亩,非公益林地面积17.7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破坏。被占用林地有11.1亩已栽植湿地松复绿。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8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向茶陵县森林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茶陵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案件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户籍资料、(5)山林权所有证、合同书、土地流转协议、(6)茶陵县林地管理站证明、(7)罚没收据;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谭某乙、李某某、费某某、沈某某、龙某甲、谭某丙、龙某乙的证言;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廖刚其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刚平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291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起诉书副本12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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