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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非法持有枪支,2018年6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7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3日21时许,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被告人谭某甲家中查获“鸟铳”一把。该“鸟铳”系被告人谭某甲多年前在他人处购得用于平时打猎。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同年7月17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谭某甲因身体不适在家中等待,在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家中后与民警共同前往邵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测报告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俭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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