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住石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经匿名群众举报,马武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甲居住的位于石柱县**乡**村**组**号的房间内搜查出改装的射钉枪1把,射钉弹535颗,钢珠130颗。当日,马武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谭某甲,谭某甲于同月23日到马武派出所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持有的改装的射钉枪能够完成以火药燃烧气体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过程,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确认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谭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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