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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街**园**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从桂平市二农贸市场收购了毛鸡一只、鹰三只用于泡酒。2020年3月5日,桂平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谭某甲位于广西桂平市**街**园**小区**号的家中,扣押了23瓶用野生动物浸泡的泡酒,泡酒中含疑似猫头鹰死体3只、疑似褐翅鸦鹃死体1只。经鉴定,被扣押泡酒中疑似褐翅鸦鹃死体1只确定为杜鹃科( Cuculidae)鸦鹃属(Centropus)鸟类产品,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疑似猫头鹰死体3只确定为鸮形目(STRIGIFORMES)鸟类产品,为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潘某某、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鸟类3只,鸦鹃属鸟类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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