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家住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因家中喂养大量鸡、鸭等家禽,听说罂粟果煮水喂家禽可以预防瘟疫。于是将从谭某乙(已去世)处获得的罂粟种子,在2020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播种在村民谭某丙家的土地里。2020年4月30日,经工作人员现场铲除并清点株数,共种植疑似罂粟1085株,其中存活的为1037株。武胜县公安局将疑似罂粟1085株依法予以扣押。2020年5月14日,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本次鉴定的植物植株为罂粟科(Papaveraceae)罂粟属(Papaver) 植物罂粟(Papaver somniferum L)。
另查明: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相关情况;
2.被告人谭某甲的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万隆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谭某甲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共1085株,其中存活的1037株,已干枯死亡的48株;
5.证人卢某某(谭某甲的妻子)的证言,证实谭某甲在2020年年初,谭梦良说在谭某丙家的土地上种植了一些可以治疗猪瘟
、鸡瘟的药,该植物通体是绿色,花是红色。2020年4月30日谭某甲种植罂粟被查获,并被铲除,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6.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30日上午在武胜县上坡的土地里,现场铲除存活的罂粟1037株,死亡的罂粟48株;
7.王某某、谭某丁的证言,证实:1.2020年4月30日上午在武胜县土地中,派出所民警当其面现场铲除罂粟,并对铲除的罂粟现场清点。存活的罂粟1037株,死亡的罂粟48株,罂粟是谭某甲种植的,谭某甲后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该土地是该村村民谭某丙的,该村民谭某丙已经外出多年,谭某乙是谭某甲的四爸去年已经去世;3.谭某甲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听到有违法犯罪的记录;
8.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2020年1月份,谭某甲将罂粟种在谭某乙房子旁边一个土坡上的谭某丙家土地里;2.因谭某甲家里养了很多的鸡、鸭等家禽,种植罂粟是为给鸡鸭吃了不发瘟病;3.谭某甲到派出所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9.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
(1)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星辉鉴字[2020]024号司法鉴定书,证实确定本次鉴定的植物植株为罂粟科(Papaveraceae)罂粟属(Papaver) 植物罂粟(Papaver sonmniferum L);
(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
10.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罂粟种植地点及当场铲除疑似罂粟植物1085株,其中存活1037株,已干枯死亡48株;
11.现场铲除疑似罂粟植物的视频光盘,证实当场铲除疑似原植物1085株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红
检察官助理:陈安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取保候审在武胜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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