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16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0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被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到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板凳山安置点四楼的出租屋内,将被害人胡某的一部OPPO R11手机,吴某的一部荣耀9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吴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谭某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 速裁程序建议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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