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委**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来到本市硒都花园小区,使用工具开锁后入室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家中华牌香烟(软中华)2条、五粮液专卖店酒(500ml,52%vol)1瓶,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至清江大道鑫发烟酒店。经鉴定,上述中华牌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五粮液专卖店酒与中华牌香烟在案发时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利川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两份,释放证明一份,户籍证明;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指认照片1组;5.监控视频1张;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周青松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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