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武英,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队**号之**,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武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武英以高额利息引诱,虚构事实,伪造证明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22万元。其中:
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武英以其做生意因资金周转紧张、换届选举**镇**村**主任职位、在**镇**村**山岭建造房屋为由,许诺每日万分之八利息,骗取事主覃某某人民币60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武英以借钱发工人工资、建养老院为由,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为抵押,并许诺每月2%利息,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3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武英虚构在**镇**村建房为由,骗取事主叶某某人民币13万元。
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之间,被告人谭武英以在**镇**村**山岭家中建房为由,骗取事主何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谭武英逃逸。2019年4月14日在深圳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借条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及红线图复印件、证明、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武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19年10月8日
附:1.卷宗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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