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谭永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工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大道**号附**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永平涉嫌故意伤害罪、放火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永平自述2015年以来,因在工作中与被害人张某某某的妻子曾某某等人发生矛盾,遂怀恨在心,蓄意报复张某某某等人。2019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永平乔装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栋**单元**楼,用打火机将**楼平台上堆放的物品点燃,又前往**楼张某某某家门口敲打张某某某房门,随后躲藏到**楼至天台的楼梯间。张某某的妻子曾某某听到敲门声后前往客厅查看情况,发现房外起火后遂叫醒张某某。张某某随即在楼道拿灭火器下楼灭火。谭永平见机尾随张某某至**楼,趁张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匕首将张某某捅伤,致使张某某开放性腹壁损伤、腹壁穿通伤、右胸壁刀刺伤、胸壁穿通伤、右侧血气胸、右肺裂伤等,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谭永平趁乱逃离现场。2019年11月4日23时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江锦城小区将被告人谭永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永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永平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谭永平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追究被告人谭永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永平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