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谭江勇,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原武胜县**财务科科长,2020年5月28日武胜县**公司解除与谭江勇的劳动关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现住武胜县**镇**花园**栋**单元**。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江勇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江勇同意以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5日至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谭江勇在任国有企业武胜县**公司的**科长期间,经手管理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支付给武胜县**公司的车险“手续费”。谭江勇擅自将用于收取武胜县**公司车险“手续费”的武胜县**公司职工周某甲、莫某某、毕某某、严某某、周某乙、舒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和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公款陆续转到其妻子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055****)中购买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共计17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获利8020.49元。其中:
2013年5月5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共计23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3年5月7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23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1622.85元。
2013年12月14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共计15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3年12月17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15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810.4元。
2014年5月14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5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5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5万元,共计12.5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4年5月19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12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824.38元。
2014年7月30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财险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1.5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5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5万元,共计10.5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4年8月1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10.5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1048元。
2015年9月15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共计17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5年9月18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17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831.36元。
2016年2月22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财险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2.9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5万元;2016年2月23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6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5万元,共计30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6年2月24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30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826.03元。
2016年9月30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财险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4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1.4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9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1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7万元,共计15.5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6年10月9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15.5万元中的10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65.75元。
2017年2月17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2.4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9万元、谭江勇的银行卡中的3.5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5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6万元、周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2万元、毕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莫某某的银行卡中的3万元,共计25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7年3月7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25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785.14元。
2017年4月9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莫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5万元、毕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5万元,共计9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7年4月11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9万元中的8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21.21元。
2018年6月20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5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5万元、周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万元、毕某的银行卡中的2.5万元,共计9.5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8年6月27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9.5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970.53元。
2018年10月17日谭江勇擅自将武胜县**公司用于收取人保**公司支付的车险“手续费”的周某甲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舒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万元、严某某的银行卡中的2万元、周某乙的银行卡中的1万元、毕某某的银行卡中的4万元、莫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万元,共计13万元转入其妻子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2018年10月18日李某某用谭江勇挪用的13万元进行理财营利活动,获利214.84元。
另查明,1.立案侦查前被告人谭江勇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武胜县**公司。
2.广安市监委还没有确定谭江勇为被告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
4. 1993年-1994年期间谭江勇因与他人虚报购买汽油发票涉嫌贪污,被中共武胜县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江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7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江勇现取保候审于武胜县**镇**花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398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周某甲、莫某某、毕某某、严某某、周某乙、舒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和谭江勇的保险销售资格证各1个、工商银行卡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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