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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波、谭某甲等寻衅滋事、诈骗、盗窃、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谭波(绰号:兰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号。

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14日被水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日被水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水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水富市**镇**村**号,家庭住址:水富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楼*号。

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6日被水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8日被水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年,再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6日被水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年。

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波,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集镇。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水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俊,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号。

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水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1月19日。

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号。

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9月1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号。

因殴打他人2019年5月1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

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日被水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9日被水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逮捕,水富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波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盗窃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罗波、谭俊、谭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波、王某甲、罗波、谭俊、谭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谭波、李某甲、罗波、张某甲等人违反新冠疫情期间不得聚集的规定,在水富市**镇**村**集镇李某乙家烧烤店吃烧烤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因语言冲突,被告人谭波、李某甲与被告人罗波产生矛盾,经在场人劝阻,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2020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谭波、谭某甲、谭俊、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再次违反规定在李某乙家烧烤店喝酒时,李某甲提出要解决前两天他和谭波与罗波发生的矛盾,李某甲通过微信视频与罗波通话,要求罗波到李某乙家烧烤店找他们一起吃烧烤喝酒谈判之前发生的矛盾,被罗波拒绝并中断微信视频通话。后经两碗派出所民警劝散。谭波、谭俊、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又转至刘某甲的家中继续喝酒。在刘某甲家中喝酒过程中,李某甲再次用手机通过微信对罗波视频通话,罗波未接,李某甲便拨打罗波的母亲张某乙的电话,确认罗波在家。张某乙挂断李某甲的电话后,向罗波、王某乙、张某丙讲有人要来她的家里找罗波切磋滋事,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对罗波进行劝解,王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劝解罗波不要和别人发生打架,劝解过程中罗波上了自家二楼,此后,罗波用手机通过微信发了语音给赵某某,跟赵某某讲了谭波、李某甲等人要来他家里殴打他一事,罗波要求赵某某通知付某某、彭某甲、杨某甲一起来他的家里,赵某某等人表示愿意过来劝解,与此同时,王某乙拨打了付某某电话,跟付某某讲了有人要来罗波家里找罗波滋事一事,要求付某某通知赵某某、彭某甲、杨某甲一起来罗波家里。2020年3月5日0时许,被告人谭波从刘某甲家中出来去找罗波,遇到被告人谭某甲,谭某甲即驾驶摩托车载着谭波一道前往,到两碗镇政府门前遇见王某乙,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罗波随即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别在腰间,又从地上捡了根竹杆参与打斗。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谭俊乘坐由谭俊朋友驾驶的谭俊汽车到达现场加入打斗行列。其中,参与劝架者赵某某等人亦被殴打。打斗被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制止。经水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打斗中致被告人谭波、谭某甲和王某乙轻微伤。另致王某乙的一部华为牌P10手机被损坏,网购价4788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17元。

2.被告人谭波、王某甲均为吸毒人员,为获得毒资而以贩养吸。在2020年6月8日至11日间,向吸毒人员彭某乙、杨某甲各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二次向吸毒人员梁某某98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十二个,其中,第二次的六个毒品海洛因零包重0.62克,另外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谭波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0.56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

3.被告人谭波因毒瘾发作没钱购买毒品吸食,为获得毒资于2020年5月1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十三次在水富市城区内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合计诈骗金额6966.03元。分别为:骗取杨某乙现金100元,未支付车费6元,合计106元;邱某某现金500元,未支付餐费80元,合计580元;王某丙现金400元,未支付餐费202元,合计602元;陈某甲现金200元,未支付车费10元,合计210元;罗某某现金200元,价值24元软云香烟一包,价值5元雪糕一只,价值1元打火机一个,合计230元;张某丁车费、过路费共计136元;吴某甲现金300元;王某丁现金300元,未支付餐费98元,合计398元;邓某某现金100元,未支付车费5元,合计105元;王某戊现金100元,未支付车费5元,合计105元;吴某乙价值800元的和谐玉溪牌香烟2条;宋某某价值3184.03元的新日牌H3电瓶车一辆;周某某现金210元。

4.被告人谭波因毒瘾发作没钱购买毒品吸食,为获得毒资于2020年5月间,先后三次在水富市城区内盗窃他人财物。分别为:5月11日16时30分许,在北大门大道**电动车专卖店盗窃了刘某乙价值2782.50元的狮龙牌T15二手电瓶车一辆(已归还);5月17日22时许,在多伦多小区**风味餐馆内盗窃了陈某乙的OPPO牌A5手机一部;5月28日14时40分许,在高滩安置房**婚庆店内盗窃了郑某某价值1499.17元的华为牌nova4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子称一台、身份证一张、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毒品称量笔录、尿检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吴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波、王某甲、罗波、谭俊、谭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水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涉案毒品鉴定意见书、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意见书;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波、王某甲、罗波、谭俊、谭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波、谭某甲、谭俊、李某甲、张某甲、罗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波、王某甲为寻找毒资,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波为寻找毒资,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波为寻找毒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波、王某甲、罗波、谭俊、谭某甲、李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均有违法或犯罪记录,被告人谭波是当年度内的累犯,被告人罗波是一年内的累犯,被告人谭俊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七被告人羁押于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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