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谭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雨湖区**路街道**巷**路**号。因犯奸淫幼女罪、寻衅滋事罪,2001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9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谭波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号的家中,盗得人民币约400多元。
2、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谭波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号的家中,盗得人民币近800元。
3、2020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谭波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巷**号的家中,盗得2个铂金耳环和1条18K金项链。被告人谭波在逃离作案现场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涉案的2个铂金耳环和1条18K金项链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波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波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波有被动部分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波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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